89 (※) 陳小姐今年推銷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自行負擔盈虧)獲佣金收入50萬元。試
問應如何列報綜合所得總額之所得類別及金額?(設費用率為26%)
(A)執
行業務所得;37萬元
(B)營利所得;37萬元
(C)薪資所得;50萬元
(D)其他
所得;37萬元。[所1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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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 C(7), D(4), E(0) #303419
統計: A(33), B(9), C(7), D(4), E(0) #303419
詳解 (共 2 筆)
#233835
保險經紀人推銷非本公司(無僱用關係)之保單所獲佣金為執行業務所得。50萬×
(1-26%)=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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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26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無償使用保險公司提供之通訊處所或劃定之公共區域等資源,其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不能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要按薪資所得課稅。
保險業務員符合前開要件取得之佣金收入,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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