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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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4), C(515), D(47), E(0) #268608

詳解 (共 2 筆)

#4782318
犯罪行為可以視同構成要件
比如把風行為就不是構成要件
但實務上認為如果沒有把風行為
正犯難以完成犯罪,所以視為共同正犯

不限於直接發生的意思是
共同正犯之間不需有直接連絡
比如甲邀了ABC三人,這三人之間就屬於間接發生的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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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678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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