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事項?
(A)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
(B)請求無償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之權
(C)參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權
(D)依法享受地方照顧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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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0), C(5), D(22), E(0) #3961259
統計: A(16), B(140), C(5), D(22), E(0) #3961259
詳解 (共 3 筆)
#7436461
考點提示
居民權利事項:公開資訊、參與公投、依法享受地方照顧。
誤解點:公共設施的使用需依規定,並非「無償使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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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說明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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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開資訊 |
居民有權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屬居民權利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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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償使用公共設施 |
居民可使用公共設施,但不享有「無償使用」的絕對權利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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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民投票 |
居民有權參與地方性公民投票 →屬居民權利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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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方照顧 |
居民依法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照顧 →屬居民權利 |
O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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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283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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