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憲法權利,即使有法律明文規定,亦不得限制之?
(A)思想自由
(B)人身自由
(C)言論自由
(D)財產權
統計: A(4635), B(1054), C(277), D(120), E(0) #2350862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67號
預防匪諜再犯辦法管制之規定違憲?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第一項)。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第二項)。」
理由書
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得以人民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為理由,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無異於允許國家機關得以強制方式改造人民之思想,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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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 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
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
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
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
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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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A)思想自由→精神上抽象性之自由,人的內心在想什麼,外界也無從得知,因此不得加以限制
(B)人身自由→現行犯得逮捕,得以法律限制之
(C)言論自由→發言不當之人,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得以法律限制之
(D)財產權→對於他有公物之土地,國家得基於公益考量依法徵收,得以法律限制之
20 下列何種權利,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A)居住自由
(B)財產自由
(C)內在信仰自由
(D)政治言論自由
請問B人身自由不是憲法保障嗎?為什麼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