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第 10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A)度量衡
(B)國際貿易政策
(C)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D)行政區劃
統計: A(760), B(612), C(964), D(3877), E(0) #2065658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A)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B)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C)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案建立公開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並賦予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工作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今年施政三大主軸「均衡台灣」的重要配套。未來將配合其他相關法案推動及制度完備,解決當前地方治理困境,改善城鄉落差及資源分配失衡等問題。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行政區劃之主管機關、定義、行政區劃原因及考量因素。(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二、行政區劃計畫審議及報核之程序。(草案第11條)
三、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有關業務及財產之改隸,並律定移轉、交接事項及有關財產產權移轉歸屬之劃分原則。(草案第14條)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2],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為最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基層政權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
馬英九上任總統後推動《地方制度法》修訂,賦予地方縣市政府經議會同意後有權申請升格,再由中央政府做最後定奪。由於《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門檻之一為人口需125萬以上,符合的臺北縣、桃園縣、彰化縣在會議通過後即送件內政部。人口不符者則以「合併升格」方式達成,如臺中縣與臺中市、雲林縣與嘉義縣、臺南縣與臺南市等;較為特別者為高雄縣,雖然相鄰的高雄市已經為直轄市,仍以合併方式申請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