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解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處理方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信任案之表決,由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B)立法院得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
(C)不信任案未獲通過者,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D)不信任案應於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經院會討論後,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統計: A(354), B(2730), C(2017), D(1463), E(0) #2065660
詳解 (共 10 筆)
A、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B、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
C、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D、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前段,下稱系爭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後段)」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第一號說明參照)。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又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惟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系爭憲法規定既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大法官釋字735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程序委員會,每週二中午召開,決定「本週五與下週二」院會的議程。雖然只是處理「程序」,但控制了程序,其實就有實質影響力,因為程序委員會可以「退回」議案,讓這個議案連討論都不用討論,更不用說是做成什麼決議了。----D(一讀前)
修法的過程中,最實質的「審查」通常就是發生在「委員會」,以及傳說中、台灣特有的「朝野協商(黨團協商)」。(委員會審查)(一讀後)
自我筆記補充:
不信任案之表決,由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不記名投票
議長選舉,記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