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持制式手槍一把,侵入 A 宅後見 A 在家,持槍對準 A ,命 A 交付財物,A 心生 畏懼,為求保命只好將財物交付甲。甲應成立何罪?
(A) 加重強盜罪
(B) 恐嚇取財罪
(C) 準強盜罪
(D) 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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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9), C(7), D(0), E(0) #3848218
統計: A(53), B(9), C(7), D(0), E(0) #3848218
詳解 (共 4 筆)
#7328897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甲侵入住宅又攜帶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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