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身分創設、變更、消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受監護宣告者,應撤銷其任用
(B)受免職處分者,喪失公務員身分
(C)停職期間之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分
(D)留職停薪者,暫時喪失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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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5), C(60), D(306), E(0) #690933

詳解 (共 6 筆)

#1019664
休職 停職 留職停薪 仍具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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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99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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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255

私解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任用後:免職、退休或資遣,向未來失效。

任用後發現任用時:撤銷任用,溯及既往於任用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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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 停職、留職停薪:仍具公務員身分可復職。

休職: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停職: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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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89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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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270

仍具身分,而仍受相關法規規範。像還是要恪守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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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713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1 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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