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資格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B)進用機要人員時,仍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
(C)政務人員原則上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D)具有外國國籍者,無法取得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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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16), C(176), D(85), E(0) #690937

詳解 (共 5 筆)

#972733

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資格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另以法律定之,不牴觸。任用法第32)
(B)
進用機要人員時,仍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 (進用時,依11條之1辦理,但任用資格才不限
(C)
政務人員原則上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受限:(應迴避任用人員)、(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及(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任用法第38)
(D)
具有外國國籍者,無法取得任用資格有例外(任用第28) 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11條(任用資格之例外)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11條之1(機要人員之進用)第二項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38條(政務人員不適用之除外情形)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應迴避任用人員)、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及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在此(但書例外例如國立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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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23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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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355
考選部公布答案更正:第13題答C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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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16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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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589
所以考選部公布後修正的答案C,是錯誤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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