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刑制度是用以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制度是用以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B)緩刑是由法院裁判;假釋是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C)緩刑期間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假釋期間,是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再加上 5 年的觀察期
(D)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統計: A(316), B(394), C(3048), D(402), E(0) #314328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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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緩刑 |
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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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
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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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本刑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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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
由法院以裁判定之 |
屬行政處分,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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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無期徒刑為二十年,有期徒刑為所餘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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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好不容易符合假釋條件假釋出獄,結果在假釋期間又不慎犯罪,是否假釋就會被撤銷,關回牢裡呢?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即可得知假釋撤銷的要件了。
假釋中過失犯罪,不影響假釋
僅有「故意」犯罪時,才有可能被撤銷假釋,過失犯罪則否。
假釋前犯罪,於假釋中判決確定,不影響假釋
為什麼要撤銷假釋,就是要處罰在假釋期間仍不毀改的人,所以法條是規定「在假釋中」故意犯罪,才有撤銷假釋的必要。
所以如果假釋前之犯罪,於假釋中判決確定,不會撤銷假釋。
假釋中故意犯罪,判決拘役、罰金,不影響假釋
法條係規定判決有期徒刑以上,才會撤銷假釋,有期徒刑係指2個月以上的刑度。
而2個月以下者,均稱拘役,所以判決拘役、罰金者,並不會影響假釋。而是否易科罰金,則與此無關,例如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但本質上仍係有期徒刑之判決,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期滿後犯罪,不影響假釋
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所以假釋已期滿,就無法再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
假釋期滿後再故意犯罪,是新罪判決量刑的問題,與已執行完畢論之前案犯罪無涉。
假釋中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之罪,但確定時假釋已期滿逾3年,不影響假釋
依法條規定,若在假釋中故意犯罪,雖然最後判決確定時,是判決有期徒刑,但如果訴訟期間拖得夠久,拖到假釋期滿超過三年,那假釋也不會被撤銷了。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業經司法院第796號解釋宣告違憲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有期徒刑二分ㄓㄧ,累犯三分之二…監獄得許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