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刑制度是用以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制度是用以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B)緩刑是由法院裁判;假釋是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C)緩刑期間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假釋期間,是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再加上 5 年的觀察期
(D)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統計: A(325), B(411), C(3157), D(413), E(0) #314328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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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緩刑 |
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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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
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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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本刑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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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
由法院以裁判定之 |
屬行政處分,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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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無期徒刑為二十年,有期徒刑為所餘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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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好不容易符合假釋條件假釋出獄,結果在假釋期間又不慎犯罪,是否假釋就會被撤銷,關回牢裡呢?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即可得知假釋撤銷的要件了。
假釋中過失犯罪,不影響假釋
僅有「故意」犯罪時,才有可能被撤銷假釋,過失犯罪則否。
假釋前犯罪,於假釋中判決確定,不影響假釋
為什麼要撤銷假釋,就是要處罰在假釋期間仍不毀改的人,所以法條是規定「在假釋中」故意犯罪,才有撤銷假釋的必要。
所以如果假釋前之犯罪,於假釋中判決確定,不會撤銷假釋。
假釋中故意犯罪,判決拘役、罰金,不影響假釋
法條係規定判決有期徒刑以上,才會撤銷假釋,有期徒刑係指2個月以上的刑度。
而2個月以下者,均稱拘役,所以判決拘役、罰金者,並不會影響假釋。而是否易科罰金,則與此無關,例如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但本質上仍係有期徒刑之判決,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期滿後犯罪,不影響假釋
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所以假釋已期滿,就無法再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
假釋期滿後再故意犯罪,是新罪判決量刑的問題,與已執行完畢論之前案犯罪無涉。
假釋中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之罪,但確定時假釋已期滿逾3年,不影響假釋
依法條規定,若在假釋中故意犯罪,雖然最後判決確定時,是判決有期徒刑,但如果訴訟期間拖得夠久,拖到假釋期滿超過三年,那假釋也不會被撤銷了。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業經司法院第796號解釋宣告違憲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有期徒刑二分ㄓㄧ,累犯三分之二…監獄得許假釋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3.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2.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