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B)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C)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D)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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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0), C(61), D(404), E(0) #3288914
統計: A(16), B(100), C(61), D(404), E(0) #3288914
詳解 (共 6 筆)
#6437826
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分別規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者之教育,並考慮其特殊性。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等亦強調實質平等及對弱勢群體教育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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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憲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此為憲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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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憲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此規定的年限(6至12歲)被視為國家提供基本教育的最低要求與保障範圍,國家可以依據社會發展情況,透過法律將義務教育的年限延長,例如現行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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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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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確實有選擇受高等教育或其他教育的自由(受教育機會權),國家應致力於發展各級教育,提供人民均等之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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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並不等同於賦予人民「請求給予特定學校入學許可」或「請求提供特定教育給付」的絕對權利。高等教育機構等在招生時仍有其自主權(在合法範圍內),且教育資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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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意旨指出,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性質,可以區分為兩個層面:一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此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國家負有積極提供教育資源以實現此項權利之義務;另一為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例如高等教育)之權利,此則重在保障人民選擇教育種類、內容及方式之自由,以及接受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並非賦予人民請求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國家在此的角色主要是創造條件、提供機會,而非保證每個人都能進入其選擇的特定學校或接受特定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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