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依法查證身分,得採行相關必要措施, 下列何者不屬之?
(A)攔停交通工具
(B)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
(D)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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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3), C(92), D(569), E(0) #2790145

詳解 (共 6 筆)

#5432297
第 68 條查證身分之措施 移民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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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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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攔停交通工具 (B) 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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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8條 入出國及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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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976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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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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