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至 B 公司任職,由 C 與 B 訂立人事保證契約,約定 A 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應對 B 為損害賠償時,由 C 代負賠償責任。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事保證契約之期間與 A、B 間之僱傭契約期間相同
(B)C 於 B 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其責任
(C)A 之年薪為新臺幣 35 萬元,因受不了誘惑,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務 60 萬元用於玩樂,則 C 應賠 償 B 公司 60 萬元
(D)為保護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人,人事保證契約以一次為限,不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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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593), C(136), D(22), E(0) #1624821

詳解 (共 3 筆)

#2352361

(A)人事保證契約訂有期限者,不得逾3年,超過則縮短為3年;未定有期限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3年。

(C)賠償金額已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陷,故最高賠償為35萬

(D)當事人得更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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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703
A選項與D選項§756之3:人事保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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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部分「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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