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縣自治的規定,下列何者在今日已停止適用?
(A)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縣得制定縣自治法
(C)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D)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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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193), C(401), D(86), E(0) #168800
統計: A(69), B(1193), C(401), D(86), E(0) #168800
詳解 (共 10 筆)
#479463
b之選項憲法原文為"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
但並沒有定省縣自治通則,目前也無縣民代表大會,縣自治法是由縣議會決議通過。
我想這是答案選b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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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74
B應是縣議會得制定縣自治法.而C選項中,省法規應該再精省時就停止適用! 因省諮議會目前只是整政府的諮詢及提供興革意見的機關,地方制度法第一條就明定(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所已不是公法人,大法官釋字第467號也提到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不在有自治事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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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71
增憲第九條有明文地方制度不受憲法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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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942
這個是對的
增憲第九條有明文地方制度不受憲法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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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75
縣議會得制定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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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95
SORRY~所以答案是B沒錯;我打錯了~
選項C在憲法第$125有規定。
選項C在憲法第$125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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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571
憲法增修條例
第 9 條
第 9 條
1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第122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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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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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65
C選項..所以現在有省法規?哪位高手舉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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