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年終考績列甲等者,晉本俸幾級?
(A)一級
(B)二級
(C)三級
(D)不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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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1), B(230), C(39), D(105), E(0) #130271

詳解 (共 1 筆)

#215450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七條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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