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予保密,不得對下列何人或機關提供?
(A)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
(B)監察機關
(C)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D)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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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 C(12), D(580), E(0) #353383
統計: A(14), B(9), C(12), D(580), E(0) #353383
詳解 (共 3 筆)
#1312422
33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
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
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現在民代也可以了!)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
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
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
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
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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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不會知道是誰,只有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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