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小明為國中特殊教育班三年級應屆畢業學生,但是國小時候曾經暫緩入學,加上重病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故目前之實際年齡比同班同學大許多,他的家長很擔心小明是否可以申請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 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您是小明的導師,在轉銜會議時,您可以告知家長依社區化就 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至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的年齡是多少歲?
(A)在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B)在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C)在二十一歲以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D)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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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3), C(234), D(533), E(0) #611874

詳解 (共 3 筆)

#917008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

三、      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政府協助辦理。

四、      實施範圍:

(一)  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  國民中學。

五、   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六、  實施原則: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原則。

(二)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五)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七、  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  實施方式:

1.   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2.   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政府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   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縣()政府協調安置之。

4.   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會備查。

(二)  實施流程:

1.   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                 鑑定安置入學 (如流程圖)

(1)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果。

(2)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政府共同審議、安置。

(3)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其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學校如已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4)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置」。

八、  預期效益:

(一)  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  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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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479

要看新規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105修訂)

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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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949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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