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承認是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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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8), C(0), D(0), E(0) #281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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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78
時效中斷事由1.承認2.請求→請求後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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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042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第 13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二、承認。
三、起訴。第 131 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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