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幼兒園組織與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B)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
(C)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1/2
(D)幼兒園招生幼兒人數達 201 人以上,需設置專任護理人員 1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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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93), C(6064), D(278), E(0) #613708
統計: A(289), B(93), C(6064), D(278), E(0) #61370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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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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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
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
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
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
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
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
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
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
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
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
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
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
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
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
,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
,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
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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