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 111 年贈與稅免稅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贈與人一年內贈與總額累計 244 萬元計算
(B)以贈與人每次贈與總額 244 萬元計算
(C)以受贈人一年內受贈總額累計 244 萬元計算
(D)以受贈人每次受贈總額 244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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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43), C(86), D(7), E(0) #2943136
統計: A(593), B(43), C(86), D(7), E(0) #2943136
詳解 (共 3 筆)
#564589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第12-1條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
...
...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
第 22 條
第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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