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乙並未就其夫妻財產有特別之約定。甲安排丙就讀某 A 幼兒園,每年學費新台幣五萬元。甲後因生意失敗,未能支付幼兒園學費。則 A 幼兒園應如何處理?
(A) A 幼兒園僅能向甲請求給付
(B)甲、乙應對積欠 A 幼兒園之學費負連帶責任
(C) A 幼兒園對甲、乙兩人並無任何請求權
(D) A 幼兒園僅得向丙主張給付積欠之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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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96), C(1), D(1), E(0) #3227096
統計: A(2), B(196), C(1), D(1), E(0) #3227096
詳解 (共 1 筆)
#6333737
在此情境中,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安排丙就讀A幼兒園,每年學費新台幣五萬元。後因甲生意失敗,無法支付學費。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夫妻在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對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應共同負責。因此,A幼兒園可同時向甲、乙請求支付積欠的學費。
正確答案: (B) 甲、乙應對積欠A幼兒園之學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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