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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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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3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二節#11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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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3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二節#119539 |
科目:
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3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二節#119539
年份:
113年
科目:
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19.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相關信託收益所生之所得稅,應由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A)信託之委託人
(B)信託之受益人
(C)信託之受託人
(D)由受益人指定之第三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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