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誹謗罪案),關於《刑法》第 310 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 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B)但如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則屬可罰之情形
(C)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 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D)《刑法》第 310 條及第 311 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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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8), C(11), D(25), E(0) #3833133
統計: A(17), B(108), C(11), D(25), E(0) #3833133
詳解 (共 1 筆)
#7318248
最後證明的結果「言論並非真實」,只要在發表前有經過「合理查證」,就不應該處罰。
• (A) 如果行為人經過合理查證,且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內容是真的,即使最後無法證明為真,也符合不罰的要件。
• (B) 根據判決,重點在於行為人有無經過「合理查證程序」。如果行為人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的義務,即便最後發現證據是假的或是不真實的,只要他當時有理由相信那是真的,仍然可以免責。選項說「證據實非真正則屬可罰」,忽略了「合理查證」的免責空間。
• (C) 判決強調查證義務的程度要看個案調整。例如:專業記者的查證義務可能比一般民眾高;涉及公益的事項查證義務相對應有所調整,這就是「利益衡量」。
• (D) 憲法法庭最終判定《刑法》第310、311條整體而言並沒有違憲,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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