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甲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為不實之陳述。警察機關調查後,應為如何處理:
(A)構成偽造文書犯罪行為,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B)法定罰應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裁處
(C)法定罰應處拘留或罰鍰,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D)因人民行使緘默權,尚不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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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514), C(2420), D(37), E(0) #3234395
統計: A(112), B(514), C(2420), D(37), E(0) #3234395
詳解 (共 5 筆)
#609599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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