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投信公司為促銷基金,以提供贈品方式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者,應由下列哪一機關函報金管會依法處理?
(A)證券分析協會
(B)投信投顧公會
(C)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D)臺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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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503), C(108), D(31), E(0) #2565076

詳解 (共 2 筆)

#496702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
    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
    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
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
法處理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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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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