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若非必要時,下列何者可以不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A)學生家長
(B)相關教師
(C)學校行政人員
(D)相關專業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 B(85), C(1472), D(1391), E(0) #436376

詳解 (共 4 筆)

#692027

第 9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70
0
#1379802
因為法規內『應』邀請的人員不包含相關專業人員,代表他們是可以邀請但非必要
11
0
#1062468
我個人認為因為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只有家長是最了解自己的小孩,所以需要家長參與....但相關的專業人員不屬學校,專業人員也有自己的工作...不可能因為一個個案到處跑!若有說錯請指正!
8
0
#1062466
答案是(D)相關專業人員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