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多少班為原則?
(A)36 班
(B)48 班
(C)60 班
(D)72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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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32), C(55), D(92), E(0) #39210
統計: A(38), B(432), C(55), D(92), E(0) #39210
詳解 (共 4 筆)
#2601283
我以前念的國中一個年級就有43個班了
每一班有將近40位學生
想想這人數還真是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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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00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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