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有關正犯與共犯問題,下列何者正確?
(A)依實務見解,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若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意思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
(B)依實務見解,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適用
(C)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同時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D)幫助犯仍有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亦可成立
(E)甲恐嚇乙時,丙在旁助勢,攔阻乙之去路,則丙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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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896), C(192), D(100), E(256) #268628
統計: A(257), B(896), C(192), D(100), E(256) #268628
詳解 (共 9 筆)
#1545234
幫直接附上
73年台上字第2616號要旨:
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
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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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041
C錯在哪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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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396
| 1. |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26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
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主文揭示上訴人共同教
唆偽證字樣,並於結論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殊嫌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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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506
只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就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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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43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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