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未經
(A)全部
(B)2/3
(C)3/4
(D)1/2 股東同意,不得出讓其全部或部分所認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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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52), C(70), D(430), E(0) #181172
統計: A(125), B(152), C(70), D(430), E(0) #181172
詳解 (共 2 筆)
#707050
公司法
111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
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
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
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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