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刑法第320 條第2項之竊佔罪,依實務見解,係屬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即成犯
(B)接續犯
(C)徐行犯
(D)不純正身分犯
(E)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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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62), C(13), D(35), E(16) #268659
統計: A(479), B(62), C(13), D(35), E(16) #268659
詳解 (共 1 筆)
#564965
「即成犯」此屬「犯罪狀態」的繼續,不是「犯罪行為」的繼續。係指一定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之發生,而犯罪成立,行為完成(即著重於行為的開端,一開始就犯罪)。一般來說,是指犯罪行為完成,犯罪就馬上成立,即「完成犯罪」。
就法律觀點而言,「侵占罪」係「即成犯」,指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使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原所有人或已自認賠償,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亦為即成犯。例如有人竊占國有地種菜,只要一占地種菜,就等於完成犯罪,即使後來不種,還把賣菜錢捐給公益團體,仍要依竊占論罪。
「即成犯」見諸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判例中,它的精神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完成」,其追訴權時效自犯罪完成起算。
就法律觀點而言,「侵占罪」係「即成犯」,指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使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原所有人或已自認賠償,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亦為即成犯。例如有人竊占國有地種菜,只要一占地種菜,就等於完成犯罪,即使後來不種,還把賣菜錢捐給公益團體,仍要依竊占論罪。
「即成犯」見諸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判例中,它的精神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完成」,其追訴權時效自犯罪完成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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