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刑法第320 條第2項之竊佔罪,依實務見解,係屬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即成犯
(B)接續犯
(C)徐行犯
(D)不純正身分犯
(E)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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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62), C(13), D(35), E(16) #268659

詳解 (共 1 筆)

#564965
即成犯此屬「犯罪狀態」的繼續,不是「犯罪行為」的繼續。係指一定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之發生而犯罪成立行為完成(即著重於行為的開端,一開始就犯罪)。一般來說是指犯罪行為完成犯罪就馬上成立完成犯罪」。

就法律觀點而言,
侵占罪係「即成犯」,指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
罪,縱使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原所有人或已自認賠償,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亦為即成犯例如有人竊占國有地種菜
只要一占地種菜就等於完成犯罪即使後來不種還把賣菜錢捐給公益團體仍要依竊占論罪

「即成犯」見諸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判例中,它的精神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完成」,其追訴權時效自犯罪完成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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