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教育法規定義「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兼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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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4), B(132), C(41), D(2), E(0) #129001

詳解 (共 1 筆)

#136495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

兼任教師: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代理教師: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代課教師: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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