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王小明為某國立大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學校為協助其學習及發展,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必須為王小明訂定何種計畫?
(A)個別化輔導計畫
(B)個別化支持計畫
(C)個別化教育計畫
(D)個別化轉銜計畫。
統計: A(1203), B(4728), C(2882), D(222), E(0) #436954
詳解 (共 10 筆)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特教法施行細則§11+12>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教法§28>
《特殊教育個別計畫》
*特殊教育個別計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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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別 |
縮寫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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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教育計畫 |
IEP |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的教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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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 |
IGP |
針對資賦優異的學生所提供的個別輔導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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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支持計畫 |
ISP |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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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轉銜 |
ITP |
跨大階,大班、小六、國九、高三時要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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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IFSP |
早療。 |
個別輔導計畫
特殊教育法第 3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個別化支持計畫(ISP)
特殊教育法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五、空間及環境規劃。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等。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前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三、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特殊教育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個別化轉銜計畫(ITP)
個別化轉銜計畫(ITP)在性質上類似個別化教育方案(IEP),而它往往被設定為個別化教育方案中的一部份,以下將加以說明:
一、 內容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明文規定,生涯轉銜計畫應由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及勞工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會同身心障礙者或家屬制訂,其內容如下:(內政部,民87)
(一) 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 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三) 家庭輔導計畫
(四) 身心狀況評估
(五) 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
(六) 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又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特殊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包括轉銜服務,其中明白指出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的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它相關專業服務項目」由此可知,我國特殊教育法中的轉銜服務定義有較廣泛的涵義;至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則以就業服務與社區生活安置為主(許天威,民89)。
二、 程序
依我國現行法律來看,應負責轉銜的機構是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與教育行政等中央主管機構,但至今尚難決定應由哪一機構率先召集與協調,也還沒明確的規定將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權益的行政責任下放置縣(市)或鄉(鎮)政府。但依特殊教育法,個別化轉銜方案既然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一部分,則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與各學校應負責研擬。而方案的程序可依下列七項步驟進行:
(一) 為全體合格學生組織轉銜方案專業團隊
1. 建立符合轉銜年齡學生的名冊
2. 組成專業團隊:包括家長、特教老師、職教教師、職業復健諮詢師、成人服務機構的聯絡人員等。
3. 邀集成人服務機構:視轉銜的需要而邀請有密切相關者,如:障礙者家長團體、宗教團體、社會團體等。
(二) 建立支援連線 為經常處理身心障礙者的種種生活細節,必須約定家屬、朋友、同事、鄰居、教師、醫生等適當人員組成支援連線。
(三) 訂定中心工作 針對案主的需求、期望、能力優勢及考慮支援連線能提供的服務,來確立方案中的中心工作。
(四) 召開個別化轉銜計畫研訂會議
1. 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年度計畫來優先擬定,確定案主的年度教育與教學重點,並將轉銜計畫納入個別化教育方案中。
2. 正式研議個別化轉銜計畫,由召集人依格式規定釐定下列資料:
(1) 轉銜的主要領域(如就業、居家、交通等)
(2) 各領域的轉銜目標
(3) 達成各個轉銜目標所宜提供的服務
(4) 應加研討之重要議題
3. 開議與討論:討論重點即根據草案中所擬訂的預期轉銜成果與可能的支持性服務,而各相關人士應說明所負責事宜。
4. 議定轉銜目標及有關重要事項:依據轉銜領域,逐項指出目標與所應具備的學習項目(短期目標或分項目標),並評估案主目前的學習程度、預設完成的日期,列舉致力完成各個轉銜目標的支持機構或人員。
5. 建立負責單位或人員一覽表:案主在畢業前所要表現的轉 銜成果較易由學校行政人員來督促與協調,但有些轉銜成果務必由校外機構負重大責任,為了確保責任歸屬,必須把成人機構的名稱與負責人詳細列出,以便追蹤聯絡。我國所指成人機構,應指社會局、勞工局、健保單位、衛生單位以及就業輔導單位等機構。
6. 簽署個別化轉銜計畫:經與會代表認可簽署後,責成學校 主持聯絡者依規定層轉核定此一方案,並如期分送副本。
(五) 執行個別化轉銜計畫
(六) 進行年度檢討
(七) 召開結案會議 (許天威,民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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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前言: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au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是從個別化教育(education)計畫(IEP)發展出來的,相關的概念還有個別化轉銜(transition)計畫(ITP)、個別化生涯(career)計畫(ICP)等。都是為了配合個案的需求所設計發展的服務計畫,務使特殊個案從出生就能得到最少限制的無障礙環境,來完成個體的發展任務。
事實上這些並非獨立存在的,而是在不同的生涯階段延續之前的計畫使其服務內容連貫。IFSP就是針對早期療育個案的家庭,所設計安排以家庭為服務單位的支持性計畫,我們可以說IFSP就是:由早期療育的觀點來看,資源的介入其主要對象並非在於特殊(身心障礙)個案本身,而是考量個體和家庭的依存關係,針對家庭而提供服務。
一、IFSP主要內容:
1.基本資料 2.參與人員 3.現況分析:幼兒部份、家庭評量部份(家庭現況、家庭需求) 4.長短期目標
二、設計IFSP的重點:
1.要能符合家庭成員的需求 2.要能多元化 3.要具有彈性 其中家庭的需求部份,最好能夠列出家庭需求的先後次序,例如經濟上的 支援需求,可能涉及整個家庭的溫飽,其需求次序很可能就會先於幼兒的 復建需求。另外就專業的角度而言,列在IFSP中的項目應該是可以改善或 達成的目標,若是太遠程或難以達成的目標不如不要列出來。
三、IFSP的特性 :
1.服務的單位是整個家庭 2.家庭成員和專業人員間的互敬與合作 3.家庭的選擇而非專業人員的選擇 4.家庭的長處而非家庭的缺點 5.家庭的需求而非僅個案的需求 6.個別化的服務而非統一性的服務 7.具敏感性的訊息分享而非權威性的指導教育 8.正常化 9.體貼使用者、消費者的友善(user-friendly)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