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目前中小學教師證書發證的單位是:
(A)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B)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C)教育部國民教育司
(D)各師資培育機構。
統計: A(396), B(8461), C(1918), D(367), E(0) #24890
詳解 (共 10 筆)
一、我國中央行政單位為教育部,其組織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分設七司、十個處室及各種委員會等。
1.高等教育司 2.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3.中等教育司 4.國民教育司 5.社會教育司 6.體育司 7.總務司
而有關師資培育、教師資格檢定等業務,由中等教育司負責。
二、中部辦公室時由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名,並改隸教育部。
第一科:特殊教育、教師檢定發證
第二科:高中教育
第三科:高職教育
第四科:社會、進修、學校體育衛生、原住民教育
第五科:教育視導
第六科:軍訓教育
行政科:事務、文書、檔案、管考、資訊
學產管理科:學產訪地管理及獎補助教育
會計科:會計、統計業務
人事科:人事管理業務
政風科:政風業務
台灣省教師福利會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
主旨:為102年1月1日起本部受理申請發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本部組織改造,本部原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核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資格審查、證書核發及公費分發作業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中小學教師證書發證的單位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加科登記:各縣市教育局
中等教育司底下分成許多單位 中部辦公室是其中一個單位~
97. 目前中小學教師證書發證的單位是: (A)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B)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C)教育部國民教育司 (D)各師資培育機構。
修改成為
97. 目前中小學教師證書發證的單位是: (A)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B)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C)教育部國民教育司 (D)各師資培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