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列哪一項幼兒園空間現況符合規定?
(A)將二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置於二樓
(B)幼兒園之建築樓層,設於地面層一至四樓
(C)園內有四班 94 個幼兒,廁所有 6 個水龍頭
(D)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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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 C(44), D(1551), E(0) #1344308
統計: A(20), B(22), C(44), D(1551), E(0) #1344308
詳解 (共 3 筆)
#1407621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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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416
(A) 將二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置於二樓 → 一樓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 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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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園之建築樓層,設於地面層一至四樓 → 三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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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園內有四班 94 個幼兒,廁所有 6 個水龍頭 → 7個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 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 淋浴設備:
- 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 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 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 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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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 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 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 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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