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教師被學校依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為由,加以解聘,關於本案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案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B)A教師可向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C)A教師以後不得被聘任為教師
(D)學校作成解聘之決議後,應再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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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1534), C(1564), D(561), E(0) #125140
統計: A(214), B(1534), C(1564), D(561), E(0) #125140
詳解 (共 4 筆)
#97113
向教師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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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84
「教師法」三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11條)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29條)
- 教師會 ─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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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0
請問應向哪個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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