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 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部以報考人必須繳驗經評鑑合格,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考為由,通知 A 補正,並拒絕 A 應試。試問 A 應提起何種 訴訟類型才能保護其應考權利?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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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2394), C(250), D(148), E(0) #232166

詳解 (共 4 筆)

#209704
第五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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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04
拒絕 A 應試====>要提起課予...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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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78
問一下喔
這題有關課予義務訴訟之前的訴願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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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658
甲想要參加考試,要請求考選部作成准許應考之決定,撤銷訴訟僅得撤銷拒絕應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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