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
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
,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
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