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事業單位未能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處新台幣10~50萬元之罰緩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1 條雇主違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上述情況, 甲事業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鍰
根據性騷擾防治條例,事業單位應處新台幣30-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