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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140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能生育,2 年後甲乙離婚。經查甲無任何親人,全部積蓄400 萬元,本欲擬遺囑捐贈給慈善機關,但卻在尚未立遺囑之前,突發急病去世,積欠 丙、丁各為60 萬元與120 萬元,均已屆清償期。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丙與丁應對何人請求清償其債權?如何請求?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丙與丁自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後,對遺產管理人請求清償其債權
       1.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若無親屬會議或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而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此有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8條之1規定可查。
       2.依題意,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能生育,2年後甲乙離婚。經查甲無任何親人,甲死亡時,甲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原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但甲無任何親人,足見無法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法應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
       3.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此觀民法第1179條規定可知。故清償債權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因此,本題,雖甲在世時積欠丙、丁各為60萬元與120萬元,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後,於該期間屆滿前,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故丙與丁自應於前開公告期間後,對遺產管理人請求清償其債權。

(二)丙與丁在其債權獲得清償之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1.查,遺囑為要式行為,需完成法定方式,始生遺囑效力。本題,甲本欲擬遺囑捐贈給慈善機關,但卻在尚未立遺囑之前,突發急病去世,足見並未生任何遺贈效力。遺產管理人,自不得將遺贈交付該慈善機構。經查甲無任何親人,全部積蓄400萬元,本欲擬遺囑捐贈給慈善機關,但卻在尚未立遺囑之前,突發急病去世,積欠丙、丁各60萬元與120萬元,均已屆清償財。
       2.又,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法院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本題,甲無任何親人,全部積蓄400萬元,在清償積欠丙、丁各為60萬元與120萬元之債務後,其餘部分,應歸屬國庫。

 

參考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7/01/24006012012.html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甲死亡時若不知有無繼承人,應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事由向法院報明。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承人。(雖然甲無小孩,但可能父母還在世仍可繼承遺產)

管理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令在這段期間申報債權。

清償債權為管理人的職務之一。

換言之丙與丁應在這一年的公示催告期間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但要注意的是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其債務。

詳解 提供者:goup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