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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116840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公司於法國長年使用「Bonjour」菱紋圖案(下稱 Y 圖樣)及大寫金色英文字母「BB」圖樣作為其所販售皮包、皮箱、旅行箱、公事包、皮夾、 筆套、鋼筆等多項高單價商品之代表圖樣,並廣為全球(包含我國)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消費者只要見到 Y 圖樣及「BB」圖樣即會聯想為 A 公司之商品。A 公司以 Y 圖樣及「BB」圖樣,於法國取得兩註冊商標 權,並於我國以「BB」圖樣指定使用於「皮包、皮件、皮帶」之商品,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於民國(下同) 110年7月1日獲准在案。 
甲為自由創作者,每天晚上在夜市擺設攤位販售各類文創包袋商品,時常關注國內外服裝、配飾、珠寶、鐘錶、皮件等精品時尚發展,對國際 知名品牌如數家珍,更於112年5月1日另行創作鬼臉小孩圖案(即小孩以 嘔吐狀面向 A 公司的「BB」商標,小孩圖案與「BB」圖案各占一半比 例) ,直接印在其所產製販賣的白色環保購物袋上,因白色袋身除鬼臉小孩圖案外,別無其他文字或圖樣,非常顯眼吸睛,且其中大寫金色英文字母「BB」圖樣令人印象深刻。甲自112年5月28日起開始販售上開環保購物袋,在攤位設有立牌,其上有鬼臉小孩圖案,並標示「鬼臉小孩袋, 每個新臺幣(下同)150元」字樣,截至112年8月31日止僅售出3件。此外,甲於112年6月8日,以 Y 圖樣指定使用於「鉛筆、原子筆」之商品, 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
 A 公司發現上情,即通知甲不得侵害其「BB」商標權,且不得申請 Y 圖樣之商標註冊;甲則辯稱其鬼臉小孩圖案係為戲謔目的,且 A 公司的商品動輒上萬元,甲的鬼臉小孩袋只要150元,兩者價格顯不相當,消費者應無混淆誤認之虞,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而就 Y 圖樣,A 公司並未於我國有何註冊商標。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有關「BB」商標權侵害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