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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16842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B 屋(含基地) ,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