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意思表示達成合致
1.以非對話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自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需同時或先於前意思表示達到,始得撤回。此有民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甲與乙以通訊軟體傳達意思表示,乙欲以2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其意思表示自訊息達到甲時,對甲發生效力。又何謂達到相對人,通說認為係指相對人居於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為達到之意涵。
2.本題乙發出訊息後,將價金誤打為35000元,得認為乙之願意以3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之意思表示,對甲以發生效力,嗣後乙雖立即收回錯誤之訊息,但撤回之通知,未先於前意思表示達到甲,而甲已經已讀,故甲乙間以35000元買賣A牌電腦之意思表示達到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