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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259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 甲傳給乙的內容為: 「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 A 牌電腦, 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 。乙遂回發訊息, 內容為: 「我願意以 25000 元向你購買該 A 牌電腦」 ,但卻誤打成 35000 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買手機想要現金,雖訊息被乙收回,仍回覆乙先前訊息,表示願 意以 35000 元之價金將該電腦賣給乙,則甲、乙之意思表示是否達成 合致?(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甲乙意思表示達成合致

1.以非對話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自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需同時或先於前意思表示達到,始得撤回。此有法第95條定有明文。甲與乙以通訊軟體傳達意思表示,乙欲以2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其意思表示自訊息達到甲時,對甲發生效力。又何謂達到相對人,通說認為係指相對人居於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為達到之意涵

2.本題乙發出訊息後,將價金誤打為35000元,得認為乙之願意以3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之意思表示,對甲以發生效力,嗣後乙雖立即收回錯誤之訊息,但撤回之通知,未先於前意思表示達到甲,而甲已經已讀,故甲乙間以35000元買賣A牌電腦之意思表示達到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