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於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向臺中地方法院陳明指 定非律師之 A 為送達代收人,經審理後,臺中地方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 500 萬元,其餘之 訴駁回。甲未提出上訴,亦未另向二審法院陳明送達代收人;乙就其敗訴部分中之 400 萬 元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駁回乙之上訴;乙復又提起第三審 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共 2 題,共 15 分)

(一)若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乙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後,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僅對 A 送達,該 送達是否合法?(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