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
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
記。
(一)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
詳解 (共 10 筆)
Huang
詳解 #5649537
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記。(一)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二)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一)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
依題示: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所有之土地賣予乙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又丙丁於乙死亡後,辦妥繼承登記。
依民法規定:
第759-1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甲乙間辦畢移轉登記、丙丁辦妥繼承登記,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丙丁於乙死亡時取得所有權。
(二)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綜上所述,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所有之土地賣予乙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無效。又繼承非因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並非善意第三人。因此,甲請求丙丁塗銷登記,應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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