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一般拘提、逕行拘提,均應事先取得拘票。
⒈刑事法第76條,被告犯嫌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逕行拘提:
⑴無一定住所、居所。
⑵逃亡、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⑶有事實足認有偽造、變造、煙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⑷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⒉刑事法第75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
⒊第77條,拘提,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法官簽發。
⒋逕行拘提,無庸先經通知、傳喚,但亦須事先取得拘票。故本題,未事先取得拘票,不得以拘提論。
㈡通緝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
⒈刑事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無論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現行犯,係指犯罪在實施中、實施後即時發現,有時間上緊密性。
⒉刑事法第3項,準現行犯,係指被追呼為犯人或具犯罪痕跡,明顯可疑為犯人。
⒊依題示,丙被丁追呼為犯人,且手持女用名牌包,臉上有明顯犯罪痕跡,為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
⒋逮捕有通緝犯之逮捕、現行犯之逮捕、羈押之逮捕。而通緝犯及現行犯之逮捕,均不須拘票即可逮捕。
⒌而通緝犯法無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得逮捕,惟實務上經常為之,刑事法第8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