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 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在東京訂立
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 A 大
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
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而 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
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 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
丙騙得之 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 A 大樓之
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
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