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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028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 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乙得否將其對 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ype167

乙不得將其對A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與戊。

827條:依法律規定 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為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為公同共有人。

827第三項: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故乙與丙丁三人公同共有A不動產所有權,其權利及於A不動產之全部,不得將其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

詳解 提供者:泉樹
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