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不得將其對A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與戊。
827條:依法律規定 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為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為公同共有人。
827第三項: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故乙與丙丁三人公同共有A不動產所有權,其權利及於A不動產之全部,不得將其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