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9A:核實認定
9B:每人每年18萬免稅額,超過18萬部分非自行出版30%;自行出版75%
第五類、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
租賃:核實或43%扣除
權利金:得扣除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100%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認定或依財政部標準
第八類、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得減除
第十類、其他所得
原則:得減除
例外:員工福利金及分離課稅不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