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查核人員藉由觀察存貨盤點,可以取得與存貨那些聲明攸關之查核證據包括:
1. 第18條指出,查核人員參與存貨盤點時檢查存貨可確認存貨之存在,並辨認過時、損壞或陳舊之存貨。
2. 第19條指出,執行盤點測試(例如,自盤點紀錄選取項目追查至實體存貨,以及自實體存貨選取項目追查至盤點紀錄)可提供查核人員存貨紀錄完整性及正確性之查核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