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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 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 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 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檢察官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甲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其素行良好無其他前科,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表現深具悔意,符合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要件,故檢察官得對甲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甲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本法第253條之2第一項所定各款事項。